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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5****9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7865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5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雅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按月利率1.77%给付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9日的利息,并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止;二、被告丹阳市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陈志军、郦玲娟、符晓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900元,由被告杨雅莉负担,被告丹阳市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陈志军、郦玲娟、符晓春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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