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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3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7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产销高性能膜材料、热熔胶材料、塑胶制品等,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置有挤出、成型、收卷等工序和吹膜机1台、复膜机1台、分卷机1台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八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中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2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