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安龙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龙云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147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325民初927号 |
案号 | (2018)桂0325执3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兴安龙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云波、季冬华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欧阳昌兴、张小平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18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至全部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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