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忠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31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887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33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日期 | 2016-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罚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750%计算,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3125%计算;二、被告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评、吴斌对被告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评、吴斌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9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被告吴江邻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评、吴斌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