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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忠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16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178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5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8
    发布日期 2016-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为68101元;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按照年利率7.38%计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7%计息);三、戴忠林、李忠元对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含债务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在最高债务数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宜应对戴忠林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含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有权就第一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以戴忠林、陈宜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450号2幢-801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042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35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债务(含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有权就第二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以戴忠林、陈宜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450号2幢-801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3第452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220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61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160元,由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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