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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68171****2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02民初6999号
    案号 (2019)豫1702执1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阳振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氨水款2482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以下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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