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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257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项民初字第02262号
    案号 (2018)豫1626执恢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上浮30%计算,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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