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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30****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8民初3814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1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杨秀菊货款527975元,被告渠永强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秀菊利息损失(以5279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渠永强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原告杨秀菊负担1000元,被告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渠永强负担8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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