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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0335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8民初9174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盐池县中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盐池县中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7680元; 三、被告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盐池县中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9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公告费1106元,由被告天津市优特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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