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市监普处字〔2019〕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二、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30
    决定机关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