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公罚〔2019〕10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游泳池右侧水区水尿素检测值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5000-8000元。”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6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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