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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小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0252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经民初字第388号
    案号 (2015)洪经执字第00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5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东元电机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被告凤凰顺羽(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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