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秦惠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1420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10号 |
案号 | (2018)苏0581执恢3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日期 | 2018-05-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截止2014年11月19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102144.25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的罚息和复利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485889.14元及截止2014年11月19日的罚息1073413.14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的罚息以本金6485889.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归还商业发票贴现融资本金19454961.37元及截止2014年11月19日的罚息3023467.52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的罚息以19454961.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3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17579元。 五、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浦江路18号1幢、2幢、3幢、4幢、5幢共5处房产[他项权证为熟房他证碧溪字第11000227、11000217、11000210、11000211、11000212号]及位于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浒西村面积为9539㎡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常他项(2011)第00869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款项在225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及以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浒西村面积为24933㎡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常他项(2012)第01659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款项在29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冷轧钢管机等48台各种型号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号为E1-2012-0145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款项在23383100范围优先受偿。 七、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永惠铜业有限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对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永惠铜业有限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690元,由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永惠铜业有限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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