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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25****97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民初92号
    案号 (2018)苏0581执14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9-0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贷款本金60578165.57元、支付利息743114.67元、罚息2194510.50元(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605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578165.5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9%计算)、复利22823.74元; 二、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三、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被告常熟市豪威富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浒西村的房屋所有权(熟房权证碧溪字第10000292、10000293、10000273、1000015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5)字第002184号)在最高额186789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在债权最高额9990万元范围内、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额9979万元范围内、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在债权最高额9979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280元,由被告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秦惠明、倪美玉、秦宇、许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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