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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江南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12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2385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2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6
    发布日期 2019-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秋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归还原告孙才明借款6700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8%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陆桦、无锡江南影视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双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洛城投资有限公司对季秋鸣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桦、无锡江南影视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双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洛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季秋鸣追偿。 如果季秋鸣、陆桦、无锡江南影视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双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洛城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350元,由被告季秋鸣、陆桦、无锡江南影视教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双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洛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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