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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00073****776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8民初1796号
    案号 (2022)冀0108执1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5
    发布日期 2022-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77144元;并自2019年1月17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即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间本金减少的,计算基数相应减少)。 二、被告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829271元;并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即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间本金减少的,计算基数相应减少)。 三、被告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绿都1#地消防水池工程款15799.9元。 四、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23元(已减半收取)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石家庄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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