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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00073****776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23民初707号
    案号 (2022)冀0123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8
    发布日期 2022-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石家庄益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金泰瑞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6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615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金泰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原告石家庄金泰瑞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27元,被告石家庄益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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