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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00073****776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8民初4129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3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北屹成电器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 元,由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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