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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西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69****1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1363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2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西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货款2,901,485.6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12元,减半收取计15,006元,由天津西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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