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上环罚〔2018〕4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原料未入棚入库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壹万壹仟元人民币。(处罚机关提示:赣府厅发(2017)92号文件,鉴于该公司整改及时,到位,此条处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7
    决定机关 上高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张兆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