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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0702017106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叶永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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