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百色市百钢物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755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3民初1780号 |
案号 | (2020)桂0124执2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林高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翟林高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3000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 三、被告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彦娥、百色市马鞍坡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曾跃林、范小萍、百色市百钢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翟林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彦娥、百色市马鞍坡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曾跃林、范小萍、百色市百钢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翟林高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1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翟林高、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彦娥、百色市马鞍坡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曾跃林、范小萍、百色市百钢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3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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