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2279****52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9022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19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4页共6页一、原告戴玉石与被告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地下车位租赁协议》自车位交付之日起20年的租赁期限内合法有效;二、被告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的人防车位161#、163#、61#、62#、63#、64#、65#、66#、67#、68#交付给原告戴玉石;三、被告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玉石租赁协议无效年限部分的租金3571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第5页共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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