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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科铭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69****763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6797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科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归还欠款8269584.49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7432570.8元为9基数,按原告与被告科铭化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以及复利计算)。二、被告陈敬伟、朱秋英、陈敬财、皮巧云、张友才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本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的主债权没有消灭之前,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依法享有对被告连云港科铭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证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565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500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649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637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636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635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569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567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634号、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956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务中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950元,由被告连云港科铭化工有限公司、陈敬伟、朱秋英、陈敬财、皮巧云、张友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10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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