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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203MA****K7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203民初556号
    案号 (2019)粤0203执1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黄沙坪创新园商务楼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23栋商务楼; 三、被告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20日的租金181645.3元、物业费3623.4元; 四、被告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水费1333元,电费14486.45元; 五、被告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9年8月11日至搬离之日止每月21040元的房屋占用费、每月1578元的物业费给原告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六、被告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搬离之日止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给原告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七、被告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八、驳回原告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4.2元,由原告韶关市骐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57.88元,被告广东邝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1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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