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JK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检测,你公司兴隆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指标超标。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9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