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下属南部污水处理厂总磷排放浓度为3.35mg/L,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22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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