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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悦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07****1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民终7821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二、安徽悦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包河区爱军水产品商行货款48120元;三、驳回合肥市包河区爱军水产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合肥市包河区爱军水产品商行负担57元,安徽悦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合肥市包河区爱军水产品商行负担57元,安徽悦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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