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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155****40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8民初1761号
    案号 (2020)赣0428执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邹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敏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支付利息人民币1.995万元以及从2019年7月26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邹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2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7元,由被告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485.63元,原告王敏承担人民币74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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