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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155****40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民初1387号
    案号 (2019)赣0722执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肖祖林工程款13万元; 二、被告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肖祖林工程款13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到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肖祖林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被告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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