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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9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1月19日和2019年1月7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进行塑胶制品加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增加印刷工序和印刷机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十二类“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第30项“印刷厂;磁材料制品”行业中“全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NO:ZF1816417、ZF190043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NO: XW1809501、XW1809537、XW1900334、XW190033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号:虎环0716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编号:虎验071620)和相片等。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8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