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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城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智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8169****51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481民初1330号
    案号 (2018)辽1481执1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9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城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葫芦岛柏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货款242173.7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销售货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葫芦岛柏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3元、保全费1870元,均由被告兴城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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