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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155****19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23民终1569号
    案号 (2022)新2301执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贵海保证金164,100元; 二、被告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贵海利息28,211元; 三、驳回原告黄贵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4.00元,由原告黄贵海承担31元,由被告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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