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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祥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208****83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220号
    案号 (2019)苏0723执28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祥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艾恩(借款、工程款)欠款计2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2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吴忠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江苏祥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艾恩(钢管扣件本金及租金)欠款89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89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唐艾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0元,由被告江苏祥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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