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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祥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8119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3民初5162号
    案号 (2017)苏0723执2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30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祥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储国平工程款人民币180万元及其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80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0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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