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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L1BR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7265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1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昆山宏光泰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模具款309,832.48元; 二、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昆山宏光泰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模具框架协议》项下的模具; 三、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宏光泰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9,832.4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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