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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MA****BR4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6023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5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天河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79,223元、模具费1,895,051元、律师费100,000元,合计3,174,274元,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379,223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38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8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8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38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475,051元;   二、若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南京天河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加收被告违约金200,000元,并就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南京天河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2,194元,减半收取16,0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97元,由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2月28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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