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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L1BR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4532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6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7,597.47元; 二、被告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普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7,478.81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3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18.66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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