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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2855****652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8民初470号
    案号 (2021)赣0828执恢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王斯醒与被告廖晋德,曾兰英,肖华英,廖章军,江西省丰达农业争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斯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廖晋德,曾兰英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到借款实际清澄之日止,2.判决被告肖英华,廖章军,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昆曲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被告廖晋德,曾兰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当日被告廖晋德,曾兰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言明借到原告现金40万元,按月1.8分付息,每月支付7200元次月对应月付借期为一年,被告肖英华,廖章军,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 ,盖章,当天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廖晋德转账20凶,第二天又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廖晋德转账20万元,第二天又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廖晋德转账20万元,被告廖晋德每月支付利息7200元到2018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未支付,廖章军,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状如所主有,本案审理赛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晋德曾兰英在2020年5月7日前归还原告王斯桓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廖章军,肖英华,江西省丰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74675元,依法退回原告3837.5元,3837.5元,由原告王斯桓承担,上旅游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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