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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北市监罚海〔2021〕6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2
    决定机关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