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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市监处〔2018〕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6月5日中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南路,对安吉凯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亚府上”楼盘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该楼盘项目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其广告费为26600.2元人民币,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2、责令在已购房客户中消除虚假广告产生的影响。3、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整);以上妥否,请批示。办案人员:潘建鹏彭永之2018年5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3
    决定机关 安吉县局
    法定代表人 金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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