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执罚决字〔2017〕第8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吉凯亚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执罚决字〔2017〕第851号当事人:安吉凯亚置业有限公司;现查明,当事人安吉凯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7时30分开始在安吉县灵峰街道凯亚府上碧水嘉园工地天荒坪南路出入口施工时未采取高压水枪冲洗车辆、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天荒坪南路路面污染,面积为162平方米(长30米×宽5.4米),造成扬尘污染。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即停止该行为,且于同日17时00分前将污染路面清洗干净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属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安吉凯亚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6 |
决定机关 | 县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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