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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3****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9460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卡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孟明华、蒋丽君、蒋志成、彭小兰、彭卫华对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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