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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3****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162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楚雄宏熙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款项70456元,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6月至同年11月,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1万元,2020年12月底付清余款10456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楚雄宏熙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可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卡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元,保全费725元,合计1506元,由原告负担753元,由被告负担75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被告于2020年12月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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