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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3****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578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邮市天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务费494307.20元;二、驳回原告高邮市天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3元、保全费3482元,合计8345元,原告高邮市天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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