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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6****87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0民初1873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味之林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31714.91元;二、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27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天津市味之林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8.5元,由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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