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56****873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7566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1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合同期内的利息65250元及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以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天津滨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风雨、王红梅对上述主文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301元,由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风雨、王红梅连带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龙达生态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风雨、王红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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