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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9****23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17979号
    案号 (2019)川0191执3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洁净易超净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清洗服务费31,12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被告欠付清洗服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8年4月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洁净易超净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被告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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