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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9****23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17404号
    案号 (2019)川0191执3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KyoceraAsiaPacificPte.Ltd.(京瓷亚太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7761.7元; 二、驳回KyoceraAsiaPacificPte.Ltd.(京瓷亚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78元由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KyoceraAsiaPacificPte.Ltd.(京瓷亚太有限公司)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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