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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9****23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6271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1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19-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三生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货款99,790元及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的逾期利息1,627.82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诉讼保全费1,027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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